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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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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6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2003年7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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