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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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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6年10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96〕财税字第91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6|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Category: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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