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14号 1994年5月11日 执行 2009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