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0号 1994年6月20日 执行 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第57号 1999年11月19日 废止 =正文=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