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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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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2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2|9]][[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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