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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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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8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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