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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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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7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 2001年7月3日 执行 2009年5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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