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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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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5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2005年5月23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8月10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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