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财税〔2018〕75号 2018年6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18|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烟叶税]]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