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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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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号 2016年8月1日 执行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号 201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wiki置底}}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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