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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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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9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 2006年7月1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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