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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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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4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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