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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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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12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2009年12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201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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