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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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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8年1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7〕财税字180号 1997年12月31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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