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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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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6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2004年9月2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24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I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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