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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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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3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2007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 38051000 ||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 38059090 ||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 | 28332920 || 铬的硫酸盐 |- | 28413000 || 重铬酸纳 |- | 2841500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center>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Category:2007|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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