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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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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65号 1994年10月10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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