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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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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6号 2005年12月1日 执行 2005年11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6号 2008年12月31日 废止 2009年12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 200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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