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96〕财税字84号 1997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Category:1996|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城市维护建设税]][[Category:教育费附加]]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