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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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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0年5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税〔2000〕71号 2000年5月15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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