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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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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2023年9月22日 执行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wiki置底}} [[Category:2023|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印花税]][[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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