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8年3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9号 2008年3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8|3]][[Category:财政部]]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