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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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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7号 1994年7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 三、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 附件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1994|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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