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7号  1994年7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

  三、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

  附件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