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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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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8月1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库〔2011〕112号 2011年8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五、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办理的税收收入(含税务机关代征的非税收入)电子更正、电子调库等业务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3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中规定的“更正通知书”停止使用。 附件:更正(调库)通知书 [[Category:2011|8]][[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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