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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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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1年10月25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 财办库〔2021〕182号 2021年10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近年来,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从编报反映情况看,中央单位举办或与地方联合举办、在地方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及合并级次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9)|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应包括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二、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所属关系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认:1.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2.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的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央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Category:2021|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政府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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