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2010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201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