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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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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9日 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89号 1991年1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1991〕54号《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对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Category:1991|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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