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2011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 | 55~60(含) || 20% || 0 |- | 60~65(含) || 25% || 0.25 |- | 65~70(含) || 30% || 0.75 |- | 70~75(含) || 35% || 1.5 |- | 75以上 || 40% || 2.5 |} </center>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E_ThsgMTb_ABBARMDH5xPQ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Category:2011|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石油特别收益金]]
返回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