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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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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9月3日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88〕财农税字第43号 1988年9月3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废止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wiki置底}} [[Category:198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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