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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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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3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2017年4月1日 执行 2023年9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4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17|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残疾人就业保障金]][[Category: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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