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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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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20号 200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水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水运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运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中使用的术语,其定义分别如下: 1.运输业务,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提供水上旅客与货物运送的劳务。 2.航次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个或数个航次运输的业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3.定期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定期间运输的业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4.光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光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的业务,属于资产租赁性质。 5.港口装卸业务,是指利用装卸机械在码头泊位或锚地上对船舶或车辆进行装货与卸货的劳务。 6.港口堆存业务,是指利用港口库、场设施对暂时不能出港的货物进行收存保管的劳务。 7.港务管理业务,是指对港口基础性设施(包括港口的水域设施、系船设施、港口交通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劳务。 8.航次,是指船舶在营运中完成的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的周期。一般从船舶在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起,经装货或上客后,驶至新的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止,作为一个航次。 9.客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以“人”为计算单位。 10.旅客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与该旅客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以“人公里”为计算单位。 11.货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2.货物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该批货物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吨公里”为计算单位。 13.集装箱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集装箱数量,通常按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以“TEU”为计算单位。 14.集装箱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与该集装箱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TEU公里”为计算单位。 15.换算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进行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工作总量,按统一比例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后加总求得,以“换算吨公里”为计算单位。换算比例为:货物周转量1吨公里=1换算吨公里,铺位旅客周转量1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座位旅客周转量3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 16.货物吞吐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7.装卸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或陆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18.操作量,是指在一定期间港口企业装卸作业中,完成“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在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中,一吨货物不论经过几部机械或几组工人操作,也不论其装卸工艺、搬运距离远近,或是否有辅助作业,均只能计算一个操作量。 19.货物堆存数量,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20.货物堆存吨(TEU)天数,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与其实际堆存天数乘积之和,以“吨天、TEU天”为计算单位。 21.运输佣金,是指企业为有助于运输业务的完成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订舱佣金、操作佣金和揽货佣金等。其中订舱佣金是指企业通过船舶代理人接受托运预约而向其支付的款项;操作佣金是指企业委托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等业务而支付给其的款项;揽货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货物代理人代为招揽货源的款项。 22.速遣费,是指装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船方应向有关方支付的奖励金。 23.滞期费,是指装卸工作超过规定的时间,从而延长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有关方应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24.与营运业务成本无关费用,是指水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装卸等营运业务无关的费用,如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往来”、“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船舶共同费用”、“船舶维护费用”、“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备用金”、“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将“原材料”科目分拆为“材料(编号1213)”与“燃料(编号1214)”两个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按“原材料”的规定执行。 水运企业应交的港口建设费、应交的客货运附加费等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水运企业代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与货物保险费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内部往来”、“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 3.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对本办法中所补充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等业务,应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收取的营运收入款项,以及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运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往来”等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应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 1134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营运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日常经营周转用以及职工借支差旅费的备用金。 二、本科目应按拨付的船舶、营业站点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也可以增设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船舶业务备用金; (二)船舶伙食备用金; (三)营业站点备用金; (四)其他备用金。 三、企业拨付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船舶航次结束报销有关费用或职工出差结束报销差旅费时,如实际支出金额大于借支备用金金额,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同时,按拨付备用金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小于拨付备用金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差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企业期末备用金不计提坏账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的类别以及拨付备用金的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备用金。 115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预付给物资供应单位的款项、代理单位的款项和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预付购货款; (二)预付代理费用款; (三)预付修理款。 三、企业因购货而预付购货款、因修理设备预付修理费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或船舶修理完工验收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需要补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货款或修船费全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退回多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本科目应按预付款项的类别以及代理单位、供应单位和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为营运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包括船舶、集装箱、港务与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车辆、通讯设备、房屋与建筑物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于由不同功能的独立部件系统构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应当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如大型运输船舶,可以将船舶的船体、栖装中的靠泊系统、主辅机系统、螺旋桨与轴系、空调系统、电气设备、电信设备、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作为主要部件进行计价。 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主要部件以及各个主要部件的预计折旧年限分别计提折旧。 对于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制定这类固定资产主要部件的划分标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部件计价与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燃料、材料物资、接受劳务或者修理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或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修理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支出——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支出——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与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31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营运收入款项、为其他运输单位代为预收的收入款项、为其他有关方面代为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将收取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一)预收的收入款; (二)预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 (三)预收的其他应交款; (四)预收的其他应付款(如代办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等)。 三、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营运收入实现时,按实现的营运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代收的各项款项时,按结转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其他运输单位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货物运输保险费”等科目。物料销售还需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预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科目应按预收账款的类别以及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补付的款项。 4108 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的辅助生产船舶所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企业其他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括由轮驳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燃物料(淡水)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辅助船舶费用应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润料、材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港口费、事故损失、税金、劳动保护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工业性产品和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船、装卸机械,供应水、电、气等)所发生的各种辅助生产费用。企业可按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其他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产品、劳务成本,能直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有关业务成本;不能直接记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发生辅助营运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受益业务对象负担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若有余额,则反映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部门期末尚未完工的产品成本。 4109 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所经营业务承担的不能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的各种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码头作业区管理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船员管理部门费用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发生费用的不同部门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于各项营运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期实际发生数在有关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海洋运输企业借记“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贷记本科目;内河运输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港口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其他业务分配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111 船舶共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海洋运输业务的企业发生的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船员服装费、船员差旅费、文体宣传费、单证资料费、通讯导航费、研究试验费、专有技术使用费、营运间接费用、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各项船舶共同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预提费用”、“待摊费用”以及“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于各运输船舶承担,借记“船舶固定费用——××轮”科目,贷记本科目。 船舶共同费用分配,可以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比例或其他比例分配。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3 船舶维护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所发生的,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 企业在非通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船舶类型(或单船)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材料、保卫费、破冰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船舶维护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通航期按规定的方法分配时,根据规定的分配标准,据以计算通航期每月份应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与计划分配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分配标准。 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航期前的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航期后的费用视同“预提费用”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的船舶维护费用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在本年度内调整有关运输业务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分录冲回。 四、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4115 船舶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计算航次成本的海洋运输企业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船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润料费、物料费、保险费、修理费、折旧费、备品配件、车船使用税、租费等费用。 海洋运输船舶的航次运行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单船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润料、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税金、船舶非营运期费用、船舶共同费用、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船舶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租入船舶),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科目。 三、发生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按照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列明的各船舶(或船舶类型)分配负担的船舶共同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船舶共同费用”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由航次成本或出租业务负担的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7 集装箱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 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绑扎、拆箱、换装、整理等费用)应直接在“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集装箱费用(按空箱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底盘车费用分摊、共同费用分摊、其他等费用项目)和底盘车费用(按底盘车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集装箱租金、折旧、修理费等费用的核算,应单独设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三、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通过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归集的集装箱共同费用,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和各船舶航次成本,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共同费用分摊)、“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等科目。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期末,应先将当期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费用——底盘车费用分摊),贷记本科目(××港口——底盘车费用)。 期末,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以下简称“区域集装箱费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所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记入当期损益。 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运输收入应当在航次结束时确认;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则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确认运输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如果历年的航次及相关收入较为均衡,也可以按照航次结束时确认收入。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航次的运输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航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航次的完成程度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与估计的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航次已经发生并已确定的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 对于属于航运收入的租船业务收入,业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应在业务完成时确认;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如跨年度的定期租船业务),企业应按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运输收入相同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 对于内河运输收入与港内短途运输收入,应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 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及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 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费、拖带费、移泊费、理货费,及其他应船方申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在完成作业经船方签署确认后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 三、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应按经营的业务类别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运输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内河或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船舶出租收入; 2.装卸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装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装卸,集装箱拆、装箱,散货灌包、绞包,联运货物换装,装卸杂作业,过驳,港区范围内火车和汽车的捣载收入,以及速遣收入; 3.堆存收入,核算企业从事仓库、堆场的货物存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4.港务管理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管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港务费收入、旅客港务费收入、引航收入、系解缆收入、停泊费收入、铁路使用费收入等; 5.其他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主要业务收入。 (二)航运企业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等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运收入; 2.客运收入; 3.船舶出租收入(包括期租、舱位出租收入); 4.其他运输收入(包括邮件收入、行李包裹收入、海难救助的有偿收入等)。 海洋运输企业,还可以设置“以前年度运输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年末已完航次未达收入。 企业可以按照货物类别(集装箱、干杂货、散货、液体货)、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运输贸易性质(内贸运输、外贸运输)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收入,还可以按照船舶名称、航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照业务收入性质、内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外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2.内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内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3.速遣收入,核算企业因缩短船舶在港时间向订有速遣协议的船东或货主收取速遣费而获得的收入; 4.包干费收入,核算企业以定额包干方式向货主、委托人或代理单位一次性收取的货物在港装卸、堆存以及货物进出港按规定计付的其他常规费用而取得的收入。 装卸收入还可以按照专业作业区或主要货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堆存业务收入核算,可以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一般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一般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2.累进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累进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也可以按照堆存库场、设施的不同,划分为专用库场堆存收入(油库、冷藏库、危险品库、散装筒仓、煤场、木场、集装箱堆场)与普通库场堆存收入;按照主要货种划分为各主要货种堆存收入。 (五)港口企业对所从事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照所提供的具体港口服务项目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物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而获得的收入; 2.旅客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旅客征收旅客港务费所获得的收入; 3.引航收入,核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系解缆收入,核算对靠离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系解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停泊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停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6.助泊费收入,核算对提供帮助船舶停泊港口码头、浮筒服务而收取助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7.防污费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的污染费收入; 8.铁路使用费收入,核算对使用港区铁路的单位收取费用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以上业务的港务管理收入。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对取得的各项运输、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运输单证(包括运单、班轮提单、船票、外贸计费账单、进口货物现提申请单、现金账单、各种杂项作业签证单等),港口码头各项计费单、作业单等单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 (二)发生退票、退运以及退回多收费用等业务,应根据经本企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经签认的退费单证,冲减发生退费当期的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航运企业按协议给予代理单位的运输佣金,不得抵减运输收入,应当作为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港口企业按协议支付给船方的滞期费不应从装卸收入中扣除,应作为装卸业务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五)航运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收取的货物运输收入,应按包干净收入金额确定运输收入。付给次段运输单位的二程运费不列入运输收入。 (六)对于海洋运输业务,期末结算或决算时,船舶营运航次已完成、运费单证尚未寄达,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收入入账时,借记“已完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待运费单证到达,以红字冲回上述分录,按运费单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如运费单证到达时,年度决算已经办竣,应根据运费单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以前年度运输收入);同时按上年预估入账数以红字借记“已完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 (七)港口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一次收取的货物包干费收入,能够分清包干收费中各项不同业务计费的,应分别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确定不同业务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收入”;不能分清包干收费中各项不同业务金额的,按包干收费全部金额,贷记本科目(包干费收入)。 (八)货物堆存业务在免费堆存期内,不予确认堆存收入。堆存费应与货主和代理单位按每计费单位每天加以计算,定期结算(每月至少一次),开出堆存费单据,确认堆存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除海洋运输企业以及需要确认跨年度的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外,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海洋运输企业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对本年损益影响不大,期末应将当期全部已完航次的收入和以前年度运输收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为未完航次的已收款项,作为“未完航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预收账款”项目反映。 海洋运输企业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对本年损益影响较大,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已发生的航次成本与估计的航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属于本年的运输收入,将其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也即本年年末应确认的未完航次收入为: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年末未完航次收入应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将其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需要确认年末未完航次收入的海洋运输企业与其他需要确认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年末本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预收账款”项目反映;若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应收账款”项目反映。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一)代理收入,核算企业经营船舶或货运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旅客服务收入,核算企业客运船舶经营的餐务、商品销售、卧具出租以及港口客运站经营小卖部、行李寄存、搬运等业务收入; (三)租赁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租赁性质出租船舶、装卸机械、库场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理货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国轮、外轮理货和上门理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供应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经营对外供油、供水、供电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通讯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的通讯部门对外提供通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外派劳务收入,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取得的收入; (八)销售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材料物资销售、车船及机械修理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本期已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运企业经营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运输支出,核算海洋、内河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装卸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经营装卸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堆存支出,核算企业经营仓库和堆场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港务管理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港务管理费用; 5.其他支出,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的其他主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海洋运输企业应按运输工具类型(如集装箱船、货轮、客货轮、油轮、拖轮、驳船等)或单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业务成本。对远洋运输业务计算航次成本时,还应按各船舶的航次设立明细核算。 对于各运输业务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航次运行费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集装箱固定费用等成本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分船舶另设“以前年度运输支出”明细科目,归集和核算本期登记入账的属以前年度发生的船舶经营成本费用。 (三)内河运输企业应按运输船舶、或船舶类型(如集装箱船、货轮、客货轮、油轮、拖或推轮、驳船等)、或船队、或运输业务类别(如客运、货运、油运、驳运、排运、集装箱运输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船舶直接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专业作业区或货种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装卸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堆存业务,应按照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设备种类(如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堆存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港务管理设施种类或单项港务管理业务(如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港务管理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海洋运输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能够直接归属航次的各项费用,包括货物费、集装箱货物费、港口费、中转费、速遣及滞期费等,按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集,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预付账款”、“备用金”等科目;对于不能直接归属航次的各项费用,先在“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归集核算,期末,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按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负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有关科目。 企业运输船舶领用补给燃料、润料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燃料”、“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期末应实地盘存,查明实际结存量,根据实际盘存量和规定的单价,冲减有关业务成本,借记“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润料)”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下月初将前述分录转回,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润料)”科目。实地盘存资料难以取得时,可以各船舶最接近期末的已完成航次结束后船舶轮机日志报告记录的燃料、润料结存数量作为期末结存数量,也可据此经必要的推算确定期末结存量。 运输船舶在营运生产中从事与运输无关业务,如旅客服务业务,港内作业,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属于“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不应记入运输业务成本。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他业务的船舶费用,如燃料费用、港口费用等,应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不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他费用,期末应按各船舶本期从事运输工作和非运输工作天数的比例,计算和确定“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 运输船舶因故(如厂修、自修、事故停航等)停航期间发生的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费用应作为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应通过“船舶固定费用”科目“非营运期费用”项目单独归集和核算。 期末结算或决算时,如果船舶航次已完、运输支出单证尚未收到,应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支出入账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科目。当运输支出单证到达时,以红字冲回上述分录,按运输支出单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预付账款”、“燃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如运输支出单证到达时,年度决算已经办竣,应根据运输支出单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以前年度运输支出),贷记“预付账款”、“燃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按上年已预估入账数以红字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以前年度运输支出),贷记“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科目。 期末,对所有已完航次的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年终,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如果对运输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应相应地确认未完航次的成本,即按已发生的航次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海洋运输企业本科目期末若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存货”项目反映。 (二)内河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费用分配表,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贷记“燃料”、“材料”、“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运输船舶在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费用应通过“船舶维护费用”科目核算。 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船舶维护耗用材料以及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等船舶直接费用,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船舶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如救援、临时出租、短期征用等)所发生的与运输业务无关的直接费用,于费用发生时一并在本科目归集,期末按规定方法计算予以扣除,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计算扣除各类运输船舶的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所应负担的船舶直接费用),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驳船应按每营运吨天的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吨天计算。拖(推)轮应按每营运千瓦天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千瓦天计算。 企业的交通工作船舶、供应船舶、流动修理船舶以及自营港埠的港作船舶、趸船等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期末,内河运输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应按区分不同业务成本的费用,分别记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成本。能直接记入不同业务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费用应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企业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生产部门从事另有收费来源的杂项作业(如机械出租等),应根据非装卸作业的工时记录、机械台时记录、工具领用记录和规定的单位费用或结算价格,编制“与装卸业务无关费用分配表”,据以扣除与装卸业务无关支出,结转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装卸支出)。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装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 对企业仓库、堆场设施对外出租等与堆存无关业务,期末企业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仓库、堆场及堆存设备的出租资料,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堆存无关业务应负担的费用金额,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堆存支出)。 期末,港口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四)企业发生的事故费用、损失,除全损事故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外,其余海损、机损、货损、货差、污染、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等事故费用,包括施救、修理、赔偿、善后等直接损失,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保险赔偿以及办理共同海损收回的赔偿款,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资料,合理估计事故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运输成本,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运输成本。 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企业的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基本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有关凭证按业务类别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应费用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务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收账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关于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规定===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对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营运成本、费用的具体核算,有关水运业务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单位、成本计算期、成本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方法、成本的计算进行如下规定。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水运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营运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一节 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等日常营运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营运费用不包括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费用的其他支出。 营运费用按照其能否归属于某项业务的耗费分为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 营运成本,是指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是企业为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务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承诺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二节 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原则==== 1.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各项费用受益期间来确定应由本期营运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凡应由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2.企业应将当期完成的营运业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应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3.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耗费,则直接记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耗费,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4.企业应按照各项营运业务耗费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各项营运业务的营运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三节 营运费用的核算==== 一、材料物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耗用的各种物资,应当及时填制领用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按实际耗用额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已领未用的各种物资,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企业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交库或转送辅助生产部门进行加工,并应估计入账,分别冲销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企业耗用的燃、润料,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方法来计量本期的实际消耗数。 企业船舶领用及外购燃料,应作为“船存燃料”处理,不得以领代耗。期末应实地盘点,查明存量,根据轮机日志计算填制轮机报告,填明燃料上期结存,本期补给,本期结存的数量,经审核后,送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燃润料消耗汇总表”。 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的前提下,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实行油票管理办法的,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运输船舶耗用的燃、润料,应由相关的运输业务成本负担,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船舶固定费用”中的“润料”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燃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营业外支出”。 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中的“燃料”、“润料”项目。 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2.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领用的,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他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账。 3.企业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月末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4.企业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方法。 月末,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应定期对各种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或者毁损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物资冲减管理费用;定额内的库存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记入管理费用。超定额的库存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记入管理费用。 各种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考勤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并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船员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等各种工资性质津贴和补贴,也应按标准计算支付并记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归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工资及福利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的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如能直接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记入;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则按各类船舶(或各船舶)定员比例分配,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运输成本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分别记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记入“营业外支出”。非通航期或断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的船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分别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 2.从事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分别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3.从事其他业务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归集,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4.辅助营运部门人员及企业自营港埠人员、船队管理等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5.企业揽货部门或营销部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记入“营业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6.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企业的船舶折旧,一般按单船计提;对于海洋运输船舶可以按船舶的主要部件分别计提。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照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月末,财会部门应汇总编制“船舶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全年船舶计提的折旧费,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的船舶折旧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非通航期或断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或断航期的船舶折旧费,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2.港口企业应当按照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通讯设施、装卸机械、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资产类别单项计提折旧。月终,企业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中的“折旧费”项目。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均应据实列支,记入当期的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企业船舶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分别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非通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其分摊方法比照非通航期船舶折旧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分摊。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其断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非通航期或断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修理费用,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或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3.经营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处理,应由企业承担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记入相关营运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核算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由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负担,分别列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租费”项目。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的成本。 六、无形资产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 七、待摊、预提费用的核算 属于本月支付而应由以后各期营运费用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应列入“待摊费用”科目,按照规定分期摊销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应由本期营运费用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提费用”科目,按照规定预提记入当期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应冲减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少提数应记入费用支付期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予以说明。 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应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分别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或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非通航期或断航期的船舶维护费等不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 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一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方法记入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九、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海损、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事故损失减去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记入当期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记入当年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净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 企业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因企业的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十、税金费用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相关营运业务成本负担的,分别列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或“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期间费用负担的,列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的“税金”项目。 十一、其他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港口费、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费用,应按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以实际发生数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按规定支付的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应按实际发生数或协议包干数,直接记入有关“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航养费”项目。 2.运输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集装箱货物费、转口费、倒载费、吨税、过境税、运河费、灯塔费、货物装卸费、速遣费等应根据原始凭证,按照实际发生数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港口费”等项目。 十二、辅助营运费用的核算 辅助营运费用,是指企业辅助营运生产部门在营运生产期间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1.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括由轮驳公司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置明细分类账,并按相应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船舶费用的支出项目及具体内容为: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辅助部门船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指辅助船舶所耗用的各种燃料;润料,指辅助船舶实际耗用各种润滑油料;材料,指辅助船舶在营运中耗用的各种物料;折旧费,指辅助船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修理费,指辅助船舶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港口费,指辅助船舶发生的港口费用;事故损失,指辅助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海损、机损等事故净损失;保险费,指辅助船舶参加财产保险应负担的保险费;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劳动保护费,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船员劳保用品及安全措施费用;其他费用,指辅助船舶发生的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费用,包括应由辅助船舶负担的各种营运间接费用。 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能直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不能直接记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由各项营运业务成本负担。辅助船舶费用分配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合理确定。 2.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生产费用”科目,按辅助生产部门及产品和劳务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辅助生产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成本项目分为直接费用与制造成本。直接费用,指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直接耗用的材料、配件等;燃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耗用的燃料;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作业发生的直接费用。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材料,指车间领用的不能直接记入某项产品或劳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指车间耗用的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折旧费,指车间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修理费,指车间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劳动保护费,指辅助生产部门职工领用的劳保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费用;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车间经费支出。 对于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费用可按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直接汇集,记入成本计算对象;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的制造费用,可按消耗定额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记入产品或劳务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的制造费用应按其用途和发生地点,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需要,企业可按用途和发生地点开设明细账,按费用项目开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月终,应将归集的制造费用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成本计算对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产工时法、定额工时法、机器工时法、直接人工费用法等方法将制造费用分配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 辅助生产部门除大修作业、产品制造、设备制造外,其余作业一般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月终,应结出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对于大修作业、产品制造的成本对象,还应按月初在产品余额加本期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余额,计算已完工产品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月终,财会部门应将各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的费用进行“一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并根据已完成修理作业、完工产品、对内提供的其他作业以及对外修理的成本计算单,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据此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辅助生产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提供的作业和产品,应按受益对象直接或分配记入各有关营运业务成本。 十三、营运间接费用的核算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船舶基地费用、船员管理中心费用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在内。 企业应根据成本管理和核算的特点及费用发生的用途和性质设置“营运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费用项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了便于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涉及到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仓库经费等费用,可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账,归集“营运间接费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编制“营运间接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相关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对象的明细分类账。 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比例计算分摊,分别记入各受益对象的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运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可按各项业务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摊到各其他业务成本。 月终,企业应将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分摊完毕,不留余额。 港口企业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在“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设置明细账加以登记,有专业作业区的企业,还应按作业区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归集。 企业所经营的各种业务、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福利部门提供产品和劳务,原则上都应负担营运间接费用。实务中,为简化分配手续,可采取以下分配方法: 1.作业区间接费用,由各该作业区的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负担; 2.单独设置驳运业务机构所发生的间接费用,由驳运业务负担; 3.企业间接费用由企业的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负担,或规定单独核算的驳运业务也应负担企业间接费用。企业间接费用不必分摊到作业区或相当于作业区一级的驳运公司(或驳运队),月终,按全企业汇总的作业区装卸成本、堆存成本、港务管理支出、驳运支出等分配记入。 其他业务以及辅助生产提供的产品、劳务均不分摊营运间接费用。 ====第四节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计算单位与计算期 (一)成本计算对象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为: 1.运输综合业务:以企业的旅客、货物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2.客、货运的运输业务:以客运、货运(包括集装箱、干散货、油运、排运等)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3.单船(或船舶类型)成本:以不同的船舶(或船舶类型)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4.航次运输业务成本:以经营船舶航次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5.航线运输业务成本:以经营船舶航行的不同区域、线路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成本计算单位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 1.运输综合成本计算单位为“千换算吨公里”; 2.客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人公里”; 3.货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吨公里”; 4.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成本计算单位为“千TEU公里”。 (三)成本计算期 内河运输业务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海洋运输业务应以航次作为成本计算期。 作为成本计算期的航次,是指一个载货(客)单程航次。若单程空航,则以一个往返航次为一个成本计算期。航次时间的划分,根据运输生产统计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按会计期汇总计算运输业务成本。以航次作为成本计算期的,自航次开始日起至结束日止航次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营运支出,一般计算为各航次结束日所在会计期的成本。 二、海洋运输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航次运行费用 航次运行费用,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费用。航次运行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燃料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 2.港口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围油栏费、油污水处理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 3.货物费,是指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 4.集装箱货物费,是指船舶载运集装箱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 5.中转费,是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但不包括由本企业船舶承运后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所发生的中转费。 6.客运费,是指船舶为运送旅客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如旅客生活设备生活用品费、旅客医药支出、客运代理费等。 7.垫隔材料费,是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 8.速遣费,是指有装卸协议的船舶,港口或代理单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发生的延滞费收入抵减速遣费。 9.事故损失费,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海损、机损、货损、货差、火警、污染、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费用,包括施救、赔偿、修理、诉讼、善后等直接损失费用。 10.航次其他运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但应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国外港口招待费、航次兵险、领事签证、代理行费、业务杂支、冰区航行破冰费等。 (二)船舶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在航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在航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是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5.船舶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6.船舶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7.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支出,具体包括: (1)燃料,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耗用的燃料。 (2)港口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靠泊港口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为企业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具体包括: (1)工资,是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替补、后备、培训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在册船员技术、业务、文化教育和岗前培训的费用。 (4)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5)工会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6)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7)船员服装费,是指按规定向船员发放制服的费用和零星服装补助费。 (8)船员差旅费,是指船员因报到、出差、调动、公休、学习、探亲、国外就医等发生的差旅费。 (9)文体宣传费,是指用于船员文体活动而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体育用品等的费用及相应物品的租费。 (10)单证资料费,是指船舶营运中应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仓单、海图及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及各项船用单证等的购置、印刷、寄递等费用。 (11)电信费,是指船舶与管理部门通过电台、卫星、高频电话等通信联络而发生的通信费用。 (12)研究试验费,是指应用于船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购置样品、样机、测试仪器、制作模型等的费用。 (13)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引进不属于无形资产性质的船舶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14)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运输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各个分公司或船队为组织和管理运输生产所发生的运输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共同费用,如船员体检费、签证费、考证费、国外医疗费、特殊船员(油轮)疗休养费的费用,以及船舶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油料化验费、护航武器弹药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固定费用。如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等。 (三)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 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是指企业租入运输船舶或舱(箱)位营运,按规定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费。船舶租费或舱(箱)位租费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期租费,是指在期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在租船起讫期限内按期支付的租金。 2.程(航次)租费,是指在程(航次)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自接船港口起至还船港口止支付的租费。 3.光租费,是指在光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在租船起讫期限内按期支付的租金。 4.舱(箱)位租费,是指企业按租约规定按期支付约定舱(箱)位数的租费。 (四)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按集装箱费用和底盘车费用两部分,分别设置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集装箱费用 (1)空箱保管费,是指空箱存放在自有堆场或港口站场而支付的堆存费、检验费、整理起吊费、整理拖运费等。 (2)集装箱折旧费,是指自有集装箱根据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集装箱修理费,是指自有集装箱厂修费用、零配件购置费、站场零星修理费等。 (4)集装箱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集装箱财产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5)集装箱租费,是指租入集装箱按租箱合约规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约规定的还箱时的修复费用、还箱手续费、起吊费等。 (6)底盘车费用,是指按规定由使用底盘车的集装箱分摊负担的底盘车费用。 (7)其他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集装箱固定费用,如滞期费、清洁费、检疫费、熏箱费、铅封及标志费等。 2.底盘车费用 (1)底盘车保管费,是指自有底盘车存放在自有堆场或港口站场而支付的费用。 (2)底盘车折旧费,是指自有底盘车根据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底盘车修理费,是指自有底盘车厂修费用、零配件购置费、站场零星修理费等。 (4)底盘车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底盘车财产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5)底盘车租费,是指租入底盘车按租车合约规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约规定的还车时的修复费用等。 (6)其他底盘车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底盘车固定费用。 三、海洋运输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应当按照每一运输船舶、每一营运航次,分别设置航次成本明细账或明细卡。企业如租入外单位船舶或舱(箱)位营运,也应同样为在租用期内的每一航次,设置成本明细账。 航次成本明细账应详细记载该航次运营资料,包括航次序号、行驶航区(线)、航次起讫时间、挂靠港口名称及到离港时间、航行里程、到目的港及沿途挂靠港口的运量(装卸量)、燃料补给量与耗用量,以及其他成本管理需要的航次运营资料。 航次内发生的各项运行费用直接记入该航次成本明细账,各项分配性费用于航次结束时按规定分配记入。若办理会计决算时,代理单位尚未将该会计报告期内已完航次的运行费用账单寄达,可根据代理单位电传或估算单,或根据船舶、航运调度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船舶行驶的航线、运输量、货种、运输条款、所到港口作业情况和费率标准、船舶各类定额、汇率等,计算有关运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入账。已完航次的航次成本明细账,应及时结算,计算出航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备随时提供。 (二)各项分配性费用的分配应根据分配程序按一定分配方法进行。 1.对于营运间接费用,按照每一船队、自营港埠或船舶基地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每月结算后,将当月实际入账数结转“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项目。 2.对于船舶共同费用,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船舶共同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记入“船舶共同费用”,并按规定费用项目设立费用明细账进行归集登记。船舶共同费用在月度终了,通常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或其他比例分摊编制“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分配记入各船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科目。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计算的公式为: 3.对于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原始凭证或成本计算表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本船固定费用明细账“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栏目内;或先将不包括非营运期费用的船舶固定费用按日历天比例分配记入船舶各航次成本、出租成本和本船非营运期费用,然后计算全部非营运期费用(燃料、港口费用、其他非营运期费用和分配记入的本船固定费用之和),按当年营运天数分配记入本船各航次成本和出租成本。 4.对于船舶固定费用,按每一在册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有关营运支出并结算。 企业应为每一在册船舶(包括租出船舶)编制年度固定费用预算(包括分配记入固定费用的各项分配性费用),并按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计算出每营运天固定费用,作为计划分配率。船舶每一航次结束,或出租届临月终,根据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当月出租天数,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应列入航次成本或出租成本的固定费用。船舶固定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为: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分配计算公式为: 年终决算时,企业应按各船实际发生的固定费用数和实际营运天数,调整原已列入各船有关航次的计划分配数。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经过年终按实际数分配调整后,不保留余额。 5.对于船舶租费,程租费按船舶航次记入航次结束月度的单船成本,期租费按航次日历天数分摊记入有关航次成本。分配计算公式为: 航次跨年度时,按会计核算年度日历天数分配,属于未完航次的租费,记入“未完航次支出”项目。 6.对于舱(箱)位租费,应按租入的每批同属一船的舱(箱)位设置明细账,核算所支付的租金和记入运输业务成本的租费。分配计算公式为: 7.对于集装箱固定费用,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集装箱费用和底盘车费用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集装箱的租金、折旧、修理费等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费用应作为集装箱共同费用统一核算归集,每月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费用的分摊步骤为: (1)按全部箱天分摊集装箱折旧费、租费和修理费等共同性费用。分配计算公式为: (2)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包括(1)所分摊的共同性费用,以及在该港口设账归集的集装箱堆存费、空箱调运费等区域性费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分配计算公式为: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月末,将当月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内,然后随同集装箱费用分配。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集装箱固定费用向各船舶年度内已完航次分配后,不保留余额。 (三)在计算运输成本时,必须扣除与运输无关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等有关科目中。 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应按本期从事运输工作和非运输工作天数的比例分船计算。计算公式为: 对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他业务应负担的费用如燃料费用、港口费用等项目,应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分配时剔除这些直接计列的费用项目。 (四)在会计报告期内尚未完成运输业务的各船各营运航次已经发生的费用,包括该未完航次运行费用、已分配记入的船舶固定费用,作为未完航次成本,结转至下一会计报告期。 (五)客、货运输业务成本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1.客轮和以客运为主捎运少量压仓货物的客轮,以航次货运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后的净额,作为该航次货运成本;该航次全部成本(航次运行费用加分配性费用)减除货运成本,即为该航次客运业务成本。 2客货轮在分别核算客、货运业务成本时,应先将旅客服务业务,如旅客餐务、小卖部、电影放映、酒吧、桑拿浴、卡拉OK以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有关支出,包括这类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材料、商品、电影片租等费用,从客货轮营运支出中划出单独核算,然后按下列方法划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业务成本: (1)航次运行费用中可以直接区分为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的,应分别直接归属记入。直接列入客运业务成本的有客运费和其他与客运直接有关的费用;直接列入货运业务成本的有货物费、垫隔及制冷材料和其他与货运直接有关的费用。 (2)船舶固定费用中可以直接区分划归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的,也应分别直接归属,如客运业务人员、货运业务人员工资及与工资有关的各项支出等。 为运送旅客而建造的船舶上层建筑,包括旅客舱室、餐厅、酒吧、俱乐部、游泳池、健身房、桑拿浴室以及其他旅客活动场所,包括其内部设备,应按其价值计提折旧,列入客运业务成本,这部分上层建筑及其设备的修理费、保险费,也列入客运业务成本;属于货运设施的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列入货运业务成本。 (3)上述以外的航次运行费用和船舶固定费用,按客舱和货舱的容积比例分配记入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 (4)租入客货轮的租费,按客舱和货舱容积比例分配记入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 (5)捎载的集装箱,其有关费用记入货运业务成本。 (六)海洋运输业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会计报告期(年、季、月度)内已完航次成本为计算基础。会计期内全部船舶已完航次成本之和即为该会计期运输业务总成本,并根据相应的已完航次运量计算单位成本。 上年度决算后,上年度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的实际数与入账数的差额,记入本年度的运输业务总成本与单位成本。 1.航次成本、航次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有客运业务的船舶,应扣除由客运业务负担的航次运行费用和船舶固定费用(或租费)后,计算航次货运成本。计算公式为: 客货轮航次客货运综合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2.航区(线)业务成本、单位成本和货种总成本、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散装船载运单一货种,该航次成本即计算入该货种成本;如载运两个货种以上货物,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归属的货种,计算为该货种成本;如果统计部门分析为数个货种统计时,该航次成本按运量比例分别记入各货种成本: 企业还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货种航区(线)总成本、货种航区(线)单位成本、航区(线)客运业务总成本、航区(线)客运业务单位成本等。 3.单船业务成本、单船单位成本和各类型船舶业务成本、各类型船舶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类型船如为客货轮,可参照以上公式分别计算货运业务成本、货运单位成本、客运业务成本、客运单位成本、客货运综合总成本、客货运综合单位成本。 4全部运输业务总成本及全部运输业务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四、内河运输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船舶直接费用 船舶直接费用,是指运输船舶在航行中和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是指船舶实际耗用的各种燃料。 4.润料,是指船舶实际耗用的各种润滑油料。 5.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6.港口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7.航养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航道养护费用。 8.过闸、翻坝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过闸、翻坝费用(应由货主负担的过闸、翻坝费,在计收运费时向货主收回)。 9.运输管理费,是指按期支付的运输管理费。 10.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11.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12.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13.租费,是指企业向外单位租入营运船舶按规定应列入本期成本负担的船舶租费。 14.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15.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发放给船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等。 16.事故损失费,是指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净损失(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 17.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船舶其他费用。 (二)船舶维护费用 船舶维护费用,是指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但应由通航期运输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船舶维护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非通航期留船船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非通航期留船船员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是指非通航期船舶所耗用的燃料。 4.材料,是指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5.保卫费,是指船舶在非通航期为防止事故、防火所发生的费用。 6.破冰费,是指为保护船舶免受流冰损坏和清除船上冰雪所发生的费用。 7.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船舶维护费用。 (三)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按规定办法分配应由本期运输成本负担的集装箱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折旧费,是指集装箱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 2.修理费,是指企业实际支付修理集装箱的费用。 3.保管费,是指为保管集装箱所发生的费用。 4.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集装箱保险费。 5.租费,是指企业支付的集装箱租赁费用。 6.其他费用,是指集装箱所发生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与船舶基地费用。 五、内河运输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内河运输业务费用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归集与分配 1.船舶直接费用应按照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拖(推)轮、驳船等船舶类型在“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设置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也可根据本单位成本管理的需要,按航次、航线和单船设置成本明细分类账。 企业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费用分配表直接记入运输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有关项目,船舶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如救援、临时出租、短期征用等)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仍在有关船舶的成本明细账内归集,在计算运输成本时予以扣除。 企业的交通工作船舶、供应船舶、流动修理船舶以及自营港埠的港作船舶、趸船等应分别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设立明细账、登记并汇集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记入运输成本。 (1)企业归集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规定分别由客运、货运、油运、排运等运输种类负担: ①客轮费用应全部由客轮客运成本负担; ②货轮费用应全部由货轮货运成本负担; ③油轮费用应全部由油轮油运成本负担; ④客货轮费用应分摊记入客货轮客运成本和货运成本中; ⑤拖(推)轮费用应分摊记入拖(推)驳客运成本和拖(推)驳货运(油运、排运)成本。 ⑥驳船费用应按驳船种类分摊记入拖(推)驳客运成本和拖(推)驳货运(油运)成本。 ⑦拖轮排运的扎排费用,应直接记入拖轮排运成本。 (2)客货轮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办法在客货轮客运和客货轮货运之间分摊: ①客货轮的船舶直接费用中可以直接由客运和货运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分别直接记入客货轮客运和客货轮货运成本。 ②客货轮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客运或货运成本的共同性费用,应按客货运换算周转量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 为了简化分摊手续,对客货轮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客运或货运成本的共同性费用,也可按客货轮载客定额(人)和载货定额(吨)的比例分摊。 拖(推)轮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分摊: 驳船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分配: 企业拖驳运输(包括分节驳顶推运输)若拖(推)轮和驳船固定搭配使用,搭配使用的拖(推)轮和驳船的船舶费用可合并归集,在计算拖驳运输成本时不再进行分配。如临时使用其他船舶生产营运,可按上述办法计算分配。 企业各类运输船舶的船舶直接费用,在计算运输成本时,应扣除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所应负担的船舶直接费用),其中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驳船应按每营运吨天的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吨天计算。拖(推)轮应按每营运千瓦天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千瓦天计算。计算公式分别为: 企业应将各运输种类负担的船舶直接费用,按月编制“船舶直接费用分配表”据以记入各运输种类成本。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应设置“船舶维护费用”明细分类账,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船舶维护费用,可按航期前、航期后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账,归集实际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 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航期前的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航期后的费用视同“预提费用”处理。 通航期前的船舶维护费用的分摊公式为: 通航期后的船舶维护费用的分摊公式为: 企业应将通航期每月运输成本应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按照各运输种类船舶费用的比例分摊,编制“船舶维护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各运输种类成本。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的船舶维护费用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调整当年的运输成本。 3.企业应按集装箱类型设置“集装箱固定费用”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所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能直接记入营运成本的则直接记入,不能直接记入的需按一定比例分摊记入。由运输成本负担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可按各运输种类船舶直接费用的比例分摊记入各运输种类成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应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 4.企业所发生的下属船队日常管理费用、企业自营港埠费用与船员基地费用等不能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营运间接费用,可以按照各种业务的直接费用的比例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计算公式为: (二)内河运输业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会计期(年、季、月度)内实际发生的成本为计算基础。企业全部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及分配由运输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企业的运输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运输总成本除以换算周转量即运输综合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各类船舶所发生的并按运输种类归集、分配的船舶直接费用和分配由各运输种类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及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该类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各运输种类的总成本,各运输种类总成本按客、货运汇集即是企业客运和货运总成本。 各运输种类总成本和客、货运总成本分别除以各运输种类周转量和客、货运周转量即为各运输种类单位成本和客、货运输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第五节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计算单位与计算期 (一)成本计算对象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为: 1.装卸业务,以货物装卸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还应分别主要货物种类、按货种按装卸操作过程、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1)以煤炭、石油、矿石、散化肥、木材、粮食、集装箱、杂货等主要货种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根据装卸费率结构,以分货种分操作过程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以装卸队、机械队等成本责任部门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4)以码头、泊位等作业场所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堆存业务,以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的货物堆存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港务管理业务,以港务管理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还可以核算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单项港务管理业务成本。 (二)成本计算单位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 1.装卸成本计算单位为“千自然吨”,也可为“千操作吨”、“千吞吐吨”。集装箱装卸成本计算单位可采用“TEU”和“千吨”两种,换算比例为: 1TEU等于10吞吐吨。 2.堆存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堆存吨天”。 3.港务管理业务一般计算总成本,不计算单位成本。 (三)成本计算期 港口业务成本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 二、装卸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装卸直接费用 装卸直接费用,是指在装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装卸业务负担的费用。装卸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装卸业务的装卸工人、现场指导人员,机械司机、机械队保修人员,各种机械化装卸系统的操作人员、装卸工具的维修、保管人员,以及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企业机修车间和从事装卸工具制造人员的工资,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装卸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以及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自行维修保养装卸机械、装卸工具耗用的材料费用。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制造装卸工具、维修装卸机械所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4.燃料,是指各种装卸机械实际耗用的燃料费,包括装卸工具维修耗用的燃料费。 5.动力及照明,是指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动力及照明费,包括发生的全部外购动力及照明用电费,以及由本企业供电变电部门结算或分配的动力及照明费用。 6.低值易耗品,是指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算的抓斗、漏斗、网络、货盘工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集中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港际成组工具费,也列入本项目。 7.折旧费,是指各种装卸机械、机械化装卸系统,机械队、工具队自行保养装卸机械、装卸工具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以及机械库、工具库、队部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辅助生产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8.修理费,是指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正常运转而发生的修理费。 9.租费,是指租用外单位装卸机械、设备、工具而发生的租费。 10.保险费,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11.外付劳务费,是指企业聘用外单位人员进行作业所支付的劳务费。 12.劳动保护费,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费用。 13.税金,是指应直接由装卸成本负担的税金。 14.事故损失费,是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机损、货损、货差、人身伤亡等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以及损坏所装卸船舶设备所支付的修理费等各种费用。 15.其他装卸直接费用,是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应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包括: 1.作业区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作业区间接费用。 2.企业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企业间接费用。 三、装卸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装卸直接费用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归集: 1.以货物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应设置多栏式“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2.以主要货种的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可按货种设“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设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3.以货种和操作过程的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可参照以上办法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归集有关费用。 4.以成本责任部门的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可按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作业部门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对难以归口到责任部门的装卸直接费用,另设“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5.以码头、泊位等作业场所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企业,应按作业区和专业码头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二)企业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生产部门从事另有收费来源的杂项作业(如机械出租等),应根据非装卸作业的工时记录、机械台时记录、工具领用记录和规定的单位费用或结算价格,编制“与装卸业务无关费用分配表”,据以扣除与装卸业务无关支出,结转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为简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装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 (三)装卸业务总成本、单位成本和主要货种装卸总成本、单位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货种装卸成本一般年终一次计算。月度按专业码头、泊位或其他成本责任部门归集装卸直接费用,分配营运间接费用,年末计算货种的装卸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非专业码头从事多种货物装卸作业,可根据按责任部门归集的直接费用,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货种装卸成本: 1.装卸队的费用按实际从事货种装卸作业的工时比例分摊到有关货种。 2.机械队的费用可按实际从事各货种装卸作业的机械台时比例分摊到有关货种。 3.工具队的费用应分成两部分。工具的采购、制造成本可根据统计资料先分摊到相关货种,工具队的其他费用按各货种分摊的工具采购、制造费用的比例分摊。 4.事故费用、劳动保护费等无法直接记入有关责任部门费用按上述记入货种成本的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的直接费用的比例分摊。 5.应扣除的与装卸成本无关的费用参照上述事故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的分摊方法按比例扣除。 财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分货种装卸成本汇总资料,按各货种成本项目费用比例分摊直接支付的装卸支出,并编制年度装卸成本计算表。 专业化码头临时兼营其他货物装卸业务,也视同专业码头货种计算。非专业码头经营的货物装卸业务,如果某种货物的数量较少,可忽略不计,按从属多数的方法,归并到其他货种计算。 四、堆存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堆存直接费用 堆存直接费用,是指在货物堆存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堆存业务负担的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堆存业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堆存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库场实际耗用的各种材料。 4.燃料,是指库场专用机械设备实际耗用的煤、汽油、柴油等燃料。 5.动力及照明费,是指库场耗用的照明费及冷藏库、机械化粮仓耗用的动力费。 6.低值易耗品,是指与堆存业务相关的油布、防风网罩、垫仓板等堆存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7.折旧费,是指堆存作业中使用的仓库、货棚、筒仓、油罐等堆存设备,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8.修理费,是指为保证堆存设施正常使用而进行的各类修理所支付的费用。 9.租费,是指租入库场等堆存设备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租费。 10.保险费,是指与堆存业务相关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11.外付劳务费,是指企业聘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堆存作业所支付的劳务费。 12.劳动保护费,是指用于堆存作业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的库场设施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 14.事故损失费,是指在堆存作业过程中,因人身伤亡等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 15.其他堆存直接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堆存直接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应由堆存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包括: 1.作业区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本期堆存业务成本负担的作业区间接费用。 2.企业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本期堆存业务成本负担的企业间接费用。 五、堆存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对于堆存业务支出,应设置多栏式“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明细分类账,按成本责任部门(各库场队)或仓库、油罐、粮仓等设置账页,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企业归集的堆存直接费用,在计算堆存成本时,应扣除“堆存无关支出”。堆存无关支出的计算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部分仓库(堆场)长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可按仓库(堆场)发生的全部支出、出租仓库(堆场)面积与全部仓库(堆场)面积的比例计算,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部分仓库(堆场)长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2.整座仓库(整块堆场)、堆存设备长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即为该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的全部支出,将该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的全部支出直接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3.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短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可按仓库(堆场)、堆存设备每天的费用与出租天数计算,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短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的出租资料,编制“堆存无关支出计算表”,据此将无关支出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经过归集、分配和扣除无关支出而汇集的全部堆存直接费用和分摊记入堆存成本的营运间接费用,即为企业的堆存总成本。 企业的堆存业务,计算堆存单位成本或收入成本率,计算公式如下: 六、港务管理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港务管理直接费用 港务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港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港务管理业务负担的费用。港务管理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码头管理、航道管理、引航管理、系解缆管理、岸线管理、环境监测等港务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港务管理业务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港务管理部门、港务管理设施及港务作业船舶、车辆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4.燃料,是指港务管理部门、港务管理设施及港务作业船舶、车辆等耗用的燃料。 5.动力及照明,是指港务管理部门、港务设施耗用的照明费、动力费。 6.折旧费,是指与港务管理业务相关的码头、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船闸、港区围墙、道路、桥涵、铁路、港务管理专用船舶、车辆、房屋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7.修理费,是指与港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各类修理费用。 8.租费,是指因经营港务管理业务租用的船舶、车辆、房屋及其他设备所支付的租赁费。 9.保险费,是指港务管理业务专用船舶、车辆、房屋等资产的保险费。 10.防台、防汛措施费,是指企业采取防台、防汛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1.疏浚费,是指港池、锚地、进港航道等的维护性挖泥所发生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费用也应包括在本项目。 12.外付劳务费,是指聘用外单位人员从事港务管理业务所支付的劳务费。 13.劳动保护费,指与港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费用。 14.应交上级港务费,是指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港务管理收入。 15.税金,是指企业支付的车船使用税等。 16.港务管理其他直接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港务管理其他直接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应由港务管理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 七、港务管理业务成本的计算 企业对于港务管理支出,应设置“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明细分类账可按单项管理业务或责任部门设置账页,按规定的港务管理业务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港务管理成本可采用与装卸成本类同的计算程序。 港务管理业务只核算业务总成本和单项管理业务成本,不计算单位成本。 第六节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 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对象由企业根据其他业务的内容确定。 一、其他业务的成本项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提供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负担的费用。由企业根据各直接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但涉及到下列费用的,应单独反映: 1.工资; 2.职工福利费; 3.燃润料; 4.材料及劳保用品; 5.折旧费; 6.修理费; 7.租费; 8.保险费; 9.税金; 10.其他直接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指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 对于其他业务,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分类账,按其他业务类别设置账页,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有关凭证按业务类别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应成本项目。不能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终,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 各业务类别汇集的直接费用,与应由该业务类别负担的间接费用之和即为该业务类别的其他业务总成本。 (二)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不易单独归集的费用,可按收入扣减流转税后的数额作为其他业务成本。 (三)其他业务一般不计算单位成本,但可以计算其他业务收入成本率,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类===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提高固定资产信息的质量,特明确水运企业各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及其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明确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及其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每类或单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center>'''水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center>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类别 !! 固定资产名称 |- | 港务设施 || 码头、趸船、栈桥、浮筒、防波堤、港池、锚地、航标、灯塔、信号台、船闸、航道、驳岸、港区道路、铁路专用线、围墙、给水(或风、动力)的管道、桥梁、涵洞、水塔、输电线路、其他港务设施 |- | 库场设施 || 仓库、堆场、升降设备、其他库场设施 |- | 装卸机械设备 || 桥吊、门吊、轮胎吊、履带吊、塔吊、浮吊、叉车、单斗车、推土机、推扒机、推取料机、装船机、卸船机、输油臂、其他装卸机械设备 |- | 运输船舶 || 客船、散装船、杂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冷藏船、多用途船、子母船、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汽船、散装化学品船、拖轮、驳船、其他运输船 |- | 辅助船舶 || 港作拖轮、港作驳船、供应船、航修船、消防船、引水船、救助船、污油污水处理船、交通船、其他辅助船舶 |- | 运输车辆 || 货运卡车、集装箱拖车、集装箱底盘车、铁路机车、保温车、其他运输车辆 |- | 辅助车辆 || 轿车、面包车、大巴及客车、吉普车、警车、槽罐车、医护车、摩托车、其他辅助车辆 |- | 集装箱 || 干货箱、冷藏箱、油罐箱、开顶箱、框架箱、开边箱、其他集装箱 |- | 通讯导航设备 || 传真机、电传机、高频电话、移动电话、电话交换机、卫通设备、雷达、其他通导设备 |- | 辅助机器设备 || 车床、刨床、冲床、铣床、剪床、滚齿床、发电机、空压机、空调机、排污设备、消防设备、其他辅助机器设备 |- | 办公设备 ||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影印机、打印机、扩音机、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编辑机、电影机、其他办公设备 |- | 房屋及建筑物 || 生产房屋、办公房屋、地坪、船排、船坞、装卸平台、其他建筑物 |} </center> {{wiki置底}} [[Category:2004|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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