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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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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4年第76号 2014年7月23日 施行 =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center>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14|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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