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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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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12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财法字〔1993〕42号 1993年12月29日 执行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wiki置底}} [[Category:199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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