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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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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1年5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4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Category:2021|5]][[Category: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契税|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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