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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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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1月19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市财发〔2015〕204号 2015年11月19日 执行 =正文=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发〔2009〕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收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下同)在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当纳税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应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完税后再将税后收入足额上缴财政。 二、未办理纳税登记的执收单位在收取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时,先将收入转(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完税后将发票交给缴款人,同时填制“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税后收入足额缴入同级财政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执收单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在完税后再填制“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税后收入足额缴入同级财政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收到应税非税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税金 应缴财政预算款 ② 完税后: 借: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③ 税后上缴财政收入: 借:应缴财政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五、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实施,原《[[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市财发〔2013〕248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15|N]][[Category:西安市财政局]][[Category:非税收入|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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