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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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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2021年第21号 2021年1月4日 施行 =正文= 《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center>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固体废物零进口的要求,现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2011〕51号); (二)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 (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网络试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网络试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39号); (四)关于开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网上审批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防函〔2015〕24号); (五)[[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5号); (六)[[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1|4]][[Category: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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