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源代码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6月6日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第1号 2008年8月1日 施行 2016年6月14日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令2016第39号 2016年8月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center>'''国家危险废物名录'''</cente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qsroABjRTAv1ymOPANtnSA?pwd=ban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提取码: ban5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