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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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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7月2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0〕6号 2010年8月1日 施行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025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至2010年8月1日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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