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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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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8月28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2023年8月28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23|8]][[Category: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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