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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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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16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2016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16|6]][[Category:江苏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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