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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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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5日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6月1日 施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5日 条款修改 文中所有“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 =正文=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税政一处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市区级非住房类3%,非普通住房2.5%,普通住房2%;县级非住房类2.5%,非普通住房2%,普通住房1.5%,以前适用的1.5%的预征率不再适用。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1|5]][[Category:朔州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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