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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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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 2005年3月22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Category:2005|3]][[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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