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历史沿革

2005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  2005年3月22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