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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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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7月6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晋市地税发〔2010〕57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0|7]][[Category:晋城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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