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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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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5〕208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2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条款废止 随着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中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显偏低,现决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 其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Category:2005|D]][[Category: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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