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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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5〕208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2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条款废止

随着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中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显偏低,现决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

其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