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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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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1月22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的决定 建设部令2007年第163号 2007年11月22日 施行 2021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53号 2021年4月1日 废止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center>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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