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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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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7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桂政发〔2021〕18号 2021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Category:2021|7]][[Category: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ategory:城市维护建设税|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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