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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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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3日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6|6]][[Category:广元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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